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时间:2019-03-21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学习的全日制高职学生,我校其他在册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以教育为主。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根据其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纪律处分内容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三)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四)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六)本规定其他条款规定应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违反学校规定,参与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罢课、罢考、罢餐、张贴大小字报,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审查无辜者不在此列);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或个人合法财物者:

(一)偷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除依法处理和追回赃款、赃物外,视其作案价值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团伙作案,从重处分;团伙作案为首者,比照其他成员加重处分;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为作案者提供帮助的,比照作案者处理。多次偷窃(包括两次)者,不论作案价值大小,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二)诈骗、敲诈勒索财物者,比照偷窃行为可加重处分;

(三)盗用他人(含单位)各类账号、互联网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使他人财物损失的,比照偷窃行为处理;

(四)其它非法占用国家、集体或个人合法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逃逸或者拒不赔偿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消防设备等公共安全设施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参与走私、贩卖、运输、吸食毒品者,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

(一)参与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明知他人吸毒,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吸食、注射毒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有碍校风校纪,有损社会公德和大学生形象者:

(一)观看、传阅、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加重处分;

(二)恐吓、侮辱、猥亵、玩弄异性,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从事“色情陪侍”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公寓、教室等校内公共场所男女同居、混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出售、出租淫秽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从事卖淫、嫖娼或其他色情交易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校风校纪,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打架策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打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斗殴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促使斗殴事件扩大,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打架提供凶器或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打复架者加重处分;

(九)打人致伤者,负责承担受伤人治疗、医药等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严禁赌博,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凡利用麻将、扑克或其它工具进行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组织赌博、赌博屡教不改或态度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教室、宿舍、食堂、图书馆、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饭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起哄,从阳台上倒脏水、扔砸物品、扔垃圾等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运动场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公共场所学习和生活秩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私用电热器、私接电线、挪移公共应急照明设备、使用明火器具(煤炉、酒精炉、煤油炉、蜡烛),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因违章用电、用火,引起火灾等严重后果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 违反互联网安全管理规定者:

(一)在互联网上发表、传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有损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

(三)传播淫秽、黄色、暴恐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视频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网上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对非法入侵、篡改合法网站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

(六)对公共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未经许可,使用计算机技术对他人进行监听监控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利用发信息功能和信件功能对他人进行骚扰的,影响其他使用者正常使用的,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在互联网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未达到五千次,或者被转发次数达未到五百次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点击、浏览次数超过五千次,或者被转发次数超过五百次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九)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 凡组织、参加带封建迷信、帮会色彩的非法“同乡会”“社团”“沙龙”“邪教”等组织,以及传销等非法活动,对参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主要组织者视改正表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政治学习等集体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违者按下列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一)旷课累计110课时者,责令其检查,给予批评教育;

(二)旷课累计1149课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旷课累计50课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3次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无故迟到、早退累计3次作旷课1课时计算。

第十八条 旷考或考试违纪、作弊者,本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予正常补考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旷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1.夹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试规定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藏匿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纸条、电子设备或其他物品的;

2.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纸条、电子设备或其他物品的;

3.偷看或抄袭别人答案或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的;

4.交换试卷或答卷的;

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四)有下列严重作弊情况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在考场内喧哗取闹,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考前通过各种方式或途径窃知试题或答案内容,或考后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考试成绩者;

2.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情节特别严重者;

4.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的,与作弊同等处理;

(七)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请假无故夜不归宿者,发现1次给予批评教育,累计3次或3次以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外租房住宿,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擅自在外租房住宿引发的事端,由本人承担责任;

(三)未经宿舍管理人员批准留宿他人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四)涂改学生证等证件、伪造证明、提供伪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拒绝、阻碍管理人员、工作人员按规定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制作、贩卖、传播非法书刊、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期限一般为6个月,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1年,自决定处分之日算起。毕业班学生受处分者,期限不超过毕业日期。

第二十 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表现,在给予处分时可酌情减轻一级处分;违纪后,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或者受处分后再次违纪构成处分者,从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留校察看期间又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学院在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所在学院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不因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二)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所在学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书面建议处理意见;

(三)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经学生部审核后,学院行文处理;

(四)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经学生部审核并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学校行文处理

(五)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经学生部审核、学校分管领导批准,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学校行文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 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 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离开学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处分的撤销、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九 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所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学校可以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 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学校可以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分期满向所在学院申请解除。

(一)申请解除处分的范围

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二)申请解除处分的程序

受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后,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所在学院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学院行文予以解除并报学生部备案。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后,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辅导员、学院领导、学生部负责人依次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学校正式行文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二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处分材料、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本规定相应条款给予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89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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