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及《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皖财教〔2019〕9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标准、对象与基本条件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资助标准分三个档次,一档每人每年4000元、二档每人每年3000元、三档每人每年2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参评对象是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我校在册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思想端正,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勤奋、富有爱心、关心集体,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6.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生活俭朴、勤俭节约,原则上是在当学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范围内的学生,特困生优先;
7.能主动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给我校的名额和时间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
第六条 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评审程序:
1.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同时设立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为主任,各学院直属党支部书记、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各学院成立由党政领导、资助工作经办员、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的评审工作。
2.在安徽省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推荐名额范围内,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情况将各资助档次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3.符合资助基本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交书面申请。
4.各班级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及资助档次评议,在班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本学院。
5.各学院在国家助学金各档次分配名额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人员情况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的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后进行复审,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提交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和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发放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计财处共同管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拟订全校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收集学生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号。学校通过银行卡按月将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生应如实填报评定材料,不能弄虚作假,一旦查实,除追回已发的助学金并取消资助资格外,还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参与评议的学生应秉公评议,不得草率武断,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辅导员以及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及时、公正审核、评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公示材料要注意保护学生隐私。
第十三条 学校监察部门负责对国家助学金评选、资金发放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徇私舞弊、违反工作程序及规定或对上报数据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工作失误等行为,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学生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